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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两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保荐券商“赔了夫人又折兵”,中信建投拟出资10亿先行赔付 每日速递
来源: 蓝鲸财经      时间:2023-04-22 17:43:34

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ST紫晶、*ST泽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已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并要求两家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科创板还未有退市公司,*ST泽达、*ST紫晶将成为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

财务造假多年,24日其停牌


(资料图片)

据了解,*ST泽达从医药监管信息化业务起步,陆续拓展到为上游医药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控制信息技术服务、下游医药流通企业提供溯源追踪,并延伸应用到源头的农业种植领域。

*ST泽达上市前后涉嫌虚增营业收入5.65亿元、利润2.96亿元,且上市前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股权代持情况,上市后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虚增在建工程。

而另一家公司*ST紫晶的违法违规行为从2019年4月向科创板递交招股书时就已开始。在招股书中,紫晶存储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报告期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ST紫晶虚增利润合计8599万元。

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其中201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分别约为2.71亿元、3.28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58.26%;分别虚增利润1.45亿元、1.69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150.21%。

上述两股的行为均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证监会对*ST泽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万元罚款; 对*ST紫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万元罚款

*ST紫晶和*ST泽达的股票将自2023年4月24日开市起停牌。

东兴证券涉多起诉讼,中信建投(601066)拟设10亿赔付基金

*ST泽达业绩造假横跨上市前后长达六年,其保荐机构为东兴证券(601198),公司IPO发行费用为6530.32万元,东兴证券收取了4252.52万元的承销保荐费用。

东兴证券在*ST泽达案中因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不过注册制改革之后,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里面规定,在立案期间,保荐人的其他投行项目、在审项目的进度不受影响。虽然取消了“连坐”,但对券商的品牌以及未来开展业务都会有传导后果。

目前,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ST泽达、东兴证券等多方机构,涉诉金额尚待统计。

而作为*ST紫晶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601066)则发布公告,公司拟设立*ST紫晶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如*ST紫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信披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除中信建投外,其他中介机构还包括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

此外,专项基金赔付对象只限于紫晶存储2020年上市后至2022年2月被立案调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立案调查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而处于亏损的投资者。

据了解,*ST紫晶IPO发行费用为1.39亿元,其中,中信建投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1.19亿元,占了近9成。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这也以为着中信建投最高将面临高达5.95亿元的处罚金额。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零容忍”

*ST泽达、*ST紫晶系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社会影响广泛。对于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证监会针对上述两案也给出了明确态度,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

一是对于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坚决严惩,全方位追责。如在上述两案的行政责任方面,证监会依法向泽达易盛和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分别对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证监会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动案件刑事追责相关工作。

二是依法支持适格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追究违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资本市场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三是对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故意参与造假,情节恶劣,坚决严惩,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主要涉嫌执业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证监会将按照过责相当的法治理念,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案件情况、执法效率、赔偿投资者损失意愿和能力等因素,依法妥善处理,让中介机构为其未勤勉尽责的执业行为付出代价。

四是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等,是保障证券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案件中发现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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