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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十大案例
来源: 常州晚报      时间:2023-06-20 13:44:55

■本版文字 舒翼 制图 朱臻

上周,常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常州中院副院长吴向方表示,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指导作用,扩大案件审判的效果,以警示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强化遵章守法、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全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常州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资料图)

案例1 潘某某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渣土车伤亡事故

常州某建设工程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渣土运输作业、长期违反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规定、随意指定运输线路、渣土运输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等七大安全生产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被告人潘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疏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仍组织、指挥公司相关人员长期违章冒险作业。2021年4月11日,该公司驾驶员武某某(已判刑)按照公司前一天确定的路线(经鉴定不能被指定为渣土运输线路),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前下部防护装置缺失,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在路口右转弯过程中撞击行人段某(殁年12周岁)致当场死亡。天宁法院判决潘某某犯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潘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惩处的刑事案件。

案例2 顾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车间机械伤害亡人事故

被告人顾某某系金坛某公司生产管理现场负责人。2021年1月5日,在机器正常工作时,工人李某某冒险从机器下方穿行,因上衣衣帽卷入机器齿轮,被勒脖致窒息死亡。金坛法院认定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涉案公司未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了解岗位安全风险。顾某某未认真开展各生产岗位危险因素的辨识和管控,也未能有效排查现场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及时总结过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合规制度建设、及时防范风险并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3 黄某、严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房屋拆除工程液氯气泄漏事故

被告人黄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工程施工资质、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承接房屋拆除项目。2021年4月28日,黄某在未实地勘查、未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施工作业计划以及应急处置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严某施工。严某在拆除一间平房时造成不明气瓶内的液氯气化泄漏,导致周边大量群众身体不适就诊。各项损失超100万元。常州经开区法院认定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严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建筑工程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并实施,但在建筑施工领域,不具备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甚至个人施工队往往通过挂靠、包工等形式擅自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稳定发展大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4 邓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地铁施工工地坍塌事故

2019年,泸州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常州轨道交通2号线某段内水电安装工程。2019年5月28日,李某某等人进行排水和清土作业时,因沟槽塌陷致使李某某被土方埋压后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时任涉案公司水电安装工程技术主管的被告人邓某某,未严格按照《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挖,雨后复工前未进行检查和隐患排查,也未安排安全员现场监护及对所有施工人员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常州经开区法院认定邓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地铁工程作为高风险建筑工程,因其诸多不可预见风险因素及特殊性,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更高。只有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管控,实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最大限度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才能创造地铁建设的安全局面,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更快更好发展。

案例5 鄂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高炉大修坠落物打击事故

2017年11月,唐山某公司承接常州某公司的高炉大修施工工程。被告人鄂某(工程实际承包人)、董某某(专职安全员)、高某(施工现场负责人)、宋某某(砖砌组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盲目追求工程进度,造成高炉上方喷涂层材料掉落,施工人员王某某、徐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溧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鄂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高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均应强化责任意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并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要从管理人、施工人等不同层面压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案例6 杭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危化品爆燃事故

被告人杭某某系蚌埠某橡塑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业生产、负责联系货车运输货物,在明知本公司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需要专用车辆及押运人员进行运输、押运的情况下,为降低运输成本,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联系和安排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徐某某驾驶普通货车装载运往浙江杭州市。徐某某驾车在宁杭高速天目湖(南)服务区停车休息时,化学品突发爆燃,导致该车及附近共8辆货车及车载货物被不同程度烧毁、服务区停业及部分物品损毁,全部损失220余万元。溧阳法院认定杭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实践中,危化品经营者及运输人员为了节约成本,未经许可、不按规定装运危化品,造成严重后果。危化品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运输、储存、使用等涉及企业、个人、政府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护企业及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案例7 徐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厂房翻修高处坠落事故

被告人徐某某在无承揽工程资质的条件下,承接武进某公司的厂房屋顶翻修工程,后非法转包给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组织严某丁、严某丙等人施工,二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屋顶作业时踩断旧彩钢瓦坠亡。武进法院认定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徐某某、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建筑有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在短时间内重操旧业,引发新的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8 赵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水上漂流项目施工事故

江苏某公司将某游乐场水上漂流项目交由韩某某组织实施。韩某某在距地面约30米平台上安装水管时坠地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某甲系项目现场负责人,被告人赵某乙系项目投资人。二人瞒报事故情况,于事发当日将韩某某直接运回河南老家。武进法院认定赵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赵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旅游景区开发项目的安全施工关系到建设者和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责任,应加强安全管理,将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案例9 季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员工触电死亡事故

被告人季某某系常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少防护罩壳,以及电源开关未设置漏电保护的事故隐患。被害人徐某某使用高压水枪冲洗树根时,电源线绝缘层破损导致漏电,致徐某某被电击后受伤倒地,抢救无效死亡。常州经开区法院认定季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案例10 孙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水质提升工程中毒事故

常州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半夜浜、战斗河、里底河水质提升工程智能截流井、取水泵站成套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2020年4月29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孙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某带领作业人员娄某某、李某、赵某某、闫某等4人到场施工。发现娄某某跌入井内污水后,马某某立即报警,但李某、赵某某、闫某先后下井救援,只有闫某及时返回,另三人身亡。武进法院认定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在地区规划发展、环境整治过程中,追求效益的同时,更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保障建设过程规范、高效、安全进行。如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培训与保护不能缺失。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帮助从业人员了解突发紧急状况时的自救互救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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